《广东财经大学教职工公费医疗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7-05-10 作者: 来源:门诊部门户网站点击数:3200
关于印发《广东财经大学教职工公费医疗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党政管理、群团、教学、科研、教辅、附属单位:
    《广东财经大学教职工公费医疗管理规定》业经2017年4月26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广东财经大学
                             2017年5月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公费医疗管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费医疗制度,根据广东省卫生厅和财政厅公费医疗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属于公费医疗经费包干管理单位,省财政按照在编教职工人数拨发经费,节余自用,超支自理。学校实行公费医疗制度,向教职工提供基本的医疗保障,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公费医疗制度的实施,应贯彻积极防病,保证基本医疗,合理使用医疗经费,有病得到及时医治而又不浪费的原则。
    第四条  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既有享受学校公费医疗待遇的权利,又有负责维护和遵守公费医疗规章制度的义务,应当严格根据国家和广东省的相关规定和本规定报销医疗费用。
             
             第二章  公费医疗管理
                第五条  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人员的范围:
    本校在编教职工及离退后工资关系留在学校的人员。
    第六条  公费医疗证(病历本)管理
    (一)领发
    我校可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在报到时,凭人力资源处的报到表到门诊部办理公费医疗病历本。
    (二)补办
    公费医疗病历本只限本人使用。如遗失,持有效证件及本人照片到门诊部补办。
    (三)注销
    享受公费医疗的人员调出、辞职、辞退、解聘、开除、死亡等,在办理离校手续时,凭离校通知单由门诊部收回公费医疗病历本并办理注销手续。
    第七条  享受公费医疗的人员要自觉遵守公费医疗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将医疗证转借他人使用,不能以自己名义为家属或亲朋好友开药。
    第八条  门诊及住院转诊规定
    享受公费医疗的人员因病情需要经门诊部主诊医生签具意见可以转诊到外面医院就诊。一般转诊一次,报销一次。未经批准自行就诊者医疗费不予报销。
    (一)定点医院
    教职工一般情况下转诊到定点医院就诊。
    学校定点医院有:广东省人民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广东省中医院(包括二沙岛分院)、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华侨医院、南方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二一医院。
    住江南大道学院宿舍者,可在穗花新村内的社区医院内门诊就诊,每次费用不超过200元。
    (二)专科医院
    教职工如因精神病、传染病、口腔疾患、眼部疾病、皮肤病、骨伤科疾病及肿瘤类等病情需要,可以到广州市内相应的专科医院诊治,必须提前申请,经门诊部领导同意就可直接按照规定报销;病情严重、复杂等特殊情况先经门诊部领导同意,再由分管公费医疗的校领导核批,经批准后按照非定点医院报销医疗费用比例。未经批准自行就诊者费用自理。
    (三)广州市内非定点医院
    教职工因病情需要到定点医院以外的医疗机构就诊的,必须提交申请,经门诊部领导同意就可直接按照规定报销;病情严重、复杂等特殊情况先经门诊部领导同意,再由分管公费医疗的校领导核批,经批准后按照非定点医院报销医疗费用比例。因急性发病在广州市内非定点医院就诊者需要在医疗发票上加盖医院急诊章,再经审批审核确认定为急诊的可以按照定点医院比例报销。未经批准自行就诊者费用自理。
    (四)广州以外医院
    寒暑假、探亲假、旅游等非因公外出,急诊门诊费用报销60%,住院报销70%。非急诊门诊费用报销50%,住院费用自理。
    教职工因公出差到广州以外,因病急诊者,原则上须在当地公立医疗机构就诊,凭学校开具的出差相关证明,经门诊部审核后按照相关规定报销。
    
    第三章  公费医疗报销标准
    第九条  公费医疗报销标准
    (一)医疗费用报销标准
    公费医疗报销标准根据人员类别、就医医院设定不同报销比例。
    1.定点医院        
    (1)在职人员:在职人员50岁以下者,在定点医院门诊报销80%,50岁及以上者报销85%。在定点医院住院报销90%。校内门诊一般不收取医疗费用,特殊规定或特殊情况另外执行收费。
    (2)退休人员:在定点医院门诊报销90%,住院报销95%。校内门诊一般不收取医疗费用,特殊规定或特殊情况另外执行收费。
    (3)老红军、离休干部、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给予全额报销(除本规定作特珠规定的自负部分和自费部分及不属于公费医疗报销范围的费用除外)。不发医疗补贴。
    (4)癌症、精神病:给予全额报销(除本规定作特珠规定的自负部分和自费部分及不属于公费医疗报销范围的费用除外)(5)国家规定的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 以及计划生育手术者:凭相关证明,医院的诊断资料、给予全额报销(除本规定作特珠规定的自负部分和自费部分及不属于公费医疗报销范围的费用除外)。
    2.非定点医院
    在公费医疗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门诊50%,住院80%。
    (二)医药费报销范围和标准
    公费医疗药品报销的范围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粤劳社〔2005〕121号文件,目前执行《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及有关规定执行,以后根据省公医规定调整执行。对未列入开支范围及不符合报销范围的不得在公费医疗中列支。对门诊、住院医疗费中超出范围和超标准的由患者全部自费。
    属抢救的危重病人使用白蛋白以2支为限,并自负30%,超过2支费用自理。 
    (三)住院床位费报销标准
    1.厅级干部和正高职称人员108元/天;
    2.处级干部和副高职称人员60元/天;
    3.科级及以下人员、中级职称及以下人员43元/天。
    实际床位费少于标准的按实际费用报销。
    (四)特殊检查
    特殊检查是指一些单项费用超过350元的检查项目,如电子胃镜和肠镜、24小时动态心电图、骨扫描、CT、MRI、ECT等检查。不论在门诊或住院,定点医院报销比例在职人员70%、退休人员80%、离休人员100%,非定点医院特殊检查所有人员报销比例均为50%。
    一次性单项检查费350元以上,必须提前申请;额度在351元-500元(含500元)直接由门诊部领导核批,经批准后按照规定报销;在500元以上先经门诊部领导同意,再由分管公费医疗的校领导核批,经批准后按照规定报销。
    (五)治疗费及相关材料报销标准
    1.治疗费单项每次在300元以下(含300元)的治疗项目按照正常比例报销(含口腔治疗);治疗费单项每次超过300元的治疗项目(不含常规手术或治疗),后称特殊治疗,如体外震波碎石、氧疗、运用特殊仪器治疗等,报销比例为在职人员70%,退休人员80%,离休人员100%。  
    2.因病情需要而采用的特殊材料报销标准同特殊治疗报销标准,即报销在职人员70%,退休人员80%,离休人员100%。其中,血管支架按不超过3万元/个、人工晶体按不超过3000元/个、心脏起搏器按不超过5万元/套的限额,超出限额部分公费医疗不予报销。
    3.所有特殊治疗及特殊材料中加收费用自费。未列入公医报销范围的特殊检查、治疗、材料等项目一律自费。
    (六)产前检查报销标准
    产前检查能报销的项目范围:1.检查项目:产前检查(体重、血压、心跳)、心电图、普通B超、彩色B超(三维B超);2.化验项目:血常规、尿常规、白带常规、血型、凝血像、肝功能、肾功能、乙肝两对半、艾滋病抗体、OGTT(糖尿病确诊)、血糖测量、蚕豆病等常规项目。
    以上项目报销比例按照规定报销。未列入上述范围的产前检查项目一律自费。
    (七)进口药物和进口材料报销标准
    1.进口药物:按照广州市医保药物目录查询药品,列入医保药物目录的进口药物先按照医保报销比例报销,医保报销后所得金额再按照公费医疗报销比例报销;未列入医保药物目录的进口药品一律不予报销。
    2.进口材料:按照广州市医保目录查询材料,对列入医保目录的进口材料以国产价按照公费医疗报销比例报销,超出限额部分自理;未列入医保目录的进口材料无国产价可比的,按进口材料的费用报销比例离休人员80%,其他人员60%。
    第十条  自费范围
    凡公费医疗报销范围以外的费用,均属于自费范围,举例如下:
    1.公费医疗报销范围以外的各种中、西药,单味中药。
    2.挂号费、诊疗费、病历费、出诊费、伙食费、特别营养费、陪护费、特护费、陪人床位费、围产期访视费、婴儿费、保温箱费、产妇卫生费、中药煎药费、空调费、取暖费、生活用品费及病房电视、电冰箱费等。
    3.医疗咨询费、中风预测费、健康预测费、医疗保险费、优质优价费(指医院开设的特诊和优质优价床位费)、气功费、体检费、磁疗费、药物蒸汽室治疗费、人体信息诊断仪检查费、超声洁牙费、矫形费、进口材料补牙费、老人斑治疗费、非手术非抢救用血费(包括血液制品),上门检查和治疗所增收部分的医疗费等。
    4.非学校公费医疗部门组织的各种体检、预防服药、接种费用、男性不育、女性不孕的检查治疗费用。
    5.各种整容、矫形、健美的手术、处置、治疗、药品等费用,如脱痣、脱发、老人斑、色素沉着治疗费、双眼皮、按摩美容、配眼镜(包括验眼)、镶牙;装配假眼、假发、假鼻、假耳、假肢等;治腋臭、脱发的费用;皮钢背甲、腰围、胃托、护膝带、提睾带、拐杖、助听器等费用。
    6.就医路费、急救车费,会诊费及会诊交通费。
    7.各种会议、考试、比赛中校外人员的医药费。
    8.各种磁疗用品费。
    9.打架斗殴、酗酒,交通肇事、自杀、医疗事故等造成伤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10.出国或赴港澳台探亲、考察、进修、讲学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11.自购药品、自找医疗单位、自请医师诊治、自行疗养、康复疗养的一切费用。
    12.由于性乱和卖淫、嫖娼行为而染上性病,如梅毒、淋病、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等的医药费用。
    13.医院自定项目的收费,或未经卫生、财政、物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新开展应用诊疗设备(装置)项目,以及一次性医用材料等。
    14.未列入公费医疗报销范围的各种特殊检查和治疗,如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装置(X光刀、伽玛刀),超高速CT(UFCT),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乳腺高频照相等。
    15.未列入公费医疗报销范围的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  公费医疗报销相关规定
    (一)凡报销医疗费者,必须提交财政部门负责印制的医疗费用专用收据(发票)原件、费用明细清单、医院记录、就诊医院病历、门诊部转诊记录、校内病历本、特殊检查结果报告(或复印件)及申请表(住院时特殊检查不须经学校审批),经门诊部审核后,到学校财务处办理报销。
    (二)每双周星期四上午为教职工公费医疗报销审核时间(地点门诊部), 每双周星期四全天为教职工公费医疗报销领款时间(地点财务处)。因工作安排需要调整报销时间或取消,门诊部或财务处会提前通知;节假日、寒暑假期间停止报销。医疗费的报销,尽量在本年度内完成报销,当年度所发生的医药费,可延至次年5月31日前完成报销,过期不予报销。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接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校门诊部负责解释。
                                                                          
  广东财经大学校长办公室      主动公开      2017年5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