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财经大学文件
粤财大〔2014〕35号
关于印发《广东财经大学全日制学生
普通门(急)诊医疗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党政管理、群团、教学、科研、教辅、附属单位:
《广东财经大学全日制学生普通门(急)诊医疗管理暂行规定》业经2014年第5次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各教学院部将此通知发至每个学生班级,并组织学生认真学习了解规定的详细内容。
特此通知。
广东财经大学全日制学生普通门(急)诊
医疗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将在广东省就读的大学生以及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技工学校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通知》(粤府办〔2009〕56号)、《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穗府办〔2011〕2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参加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全日制就读的在校本科生和研究生,包含休学的学生。
第二章 普通门(急)诊就医管理
第三条 参保学生的普通门(急)诊均应在学校门诊部或三水校区医务室就医,应带医保专用病历,由门诊医生进行病情记录、诊治。
第四条 参保学生需到校外指定医院外诊,必须先在学校门诊部或三水校区医务室就医并由医生开具转诊证明。外诊时先自付医疗费用,再回学校医保办公室报销。报销按照广州市医保局相关规定执行,由学校参保学生普通门(急)诊专项资金支付。未按管理规定自行到校外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由学生本人自理。
第五条 经学校门诊部医生诊断需要外诊的,可转诊到校外五所指定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就医。五所指定医疗机构为广东省人民医院、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二一医院、三水区人民医院和佛山市中医院三水分院。专科医院为广东省口腔医院、中山大学附属口腔医院、中山大学眼科中心、中山大学附属肿瘤医院、广东省皮肤病医院、广州市皮肤病防治所、广州市传染病院、广州市胸科医院、广州市越秀区正骨医院、广州市正骨医院、广州市脑科医院、广州市结核病防治所、广州市精神病医院。学生需在就诊日后的1个月内到学校医保办公室按照医保有关规定审核报销。
第六条 发生急、危、重症者无需转诊,可直接到就近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凭门诊病历、正式发票和费用清单到校医保办公室审核,经审查确系急诊者可按规定报销。不属于急诊范围的疾病一定要先办理转诊后再到指定医院就诊。
急诊范围包含:发热(成人38℃以上)或体温不足;各种急性剧痛;呼吸困难;心力衰竭;昏迷、休克、虚脱;各种急性中毒;严重过敏性疾病;各种外伤、骨折、烧伤、溺水、电击伤;急性的抽搐;严重高血压;急性瘫痪;各种组织脏器出血;急性尿潴留;各种脏器通道异物。
第七条 寒暑假期间,参保学生回到原户籍所在地,可直接到当地公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无需转诊。
第八条 外地实习期间,参保学生可直接到当地公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无需转诊。
第九条 休学期间,参保学生回到原户籍所在地,可直接到当地公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无需转诊。
第十条 在学校门诊部或三水医务室就诊,普通挂号费0.50元、诊疗费1.5元;急诊挂号费1.00元、诊疗费3.00元。
第十一条 正常工作日下班时间和节假日,学校门诊部或三水校区医务室值班医生只接急诊。一般不出诊。
出诊范围及注意事项:
(一)突发性疾病如昏迷、休克、虚脱、急性抽搐等。
(二)行动不便或严重的急性疼痛。
(三)出诊病人家中或宿舍必须有陪人,夜间出诊要有人引带医生,以免延误时间。
(四)外伤应在学校门诊部或三水校区医务室急诊处理。
第三章 住院、门诊特定项目和门诊指定慢性病就医管理
第十二条 参保学生的住院、门诊特定项目和门诊指定慢性病的就医管理及医疗费用结算,按照居民医保有关规定执行,不在学校统筹管理范围之列。参保学生可选择广州市任何一家具有住院资格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不需选点。住院登记必须出示身份证和医保卡,如是急诊入院或者由于意识不清等情况不能当场出示的,参保学生亲属应当在入院3个工作日内为其补办示证手续。在其出示有效医疗保险凭证前,就医所发生的费用全部由参保学生自行承担。三水校区参保学生还可直接到三水区人民医院和佛山市中医院三水分院住院。
第十三条 首次参保学生在未领到医保卡之前住院,先自行支付医疗费用,可以在领到医保卡后再申请追溯报销。参保学生在医保年度已领到医保卡且缴费到账者,在入院登记时必须出示身份证和医保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属于个人承担的部分,由参保学生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办理结算手续;属于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市医保经办机构结算。寒暑假期、休学期间、实习期间需要在广州市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参保学生也须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如没有按照规定出示医保卡,所发生费用自理,医保局不受理追溯报销。
第十四条 寒暑假期、休学期间、实习期间或在原户籍、实习所在地公立医疗机构所发生的住院、门诊特定项目、指定慢性病等医疗费用由广州市医保局支付,必须出院后的6个月内向医保局申请报销。三水校区医保学生将住院相关资料报三水校区医务室医保办公室,由三水医务室医保办公室代理向广州市海珠区医保局申请报销;广州校区医保学生可直接到广州市海珠区医保局申请报销。住院申请报销需要的相关材料为:医保卡正反面复印件、发票原件、医疗费用汇总清单、诊断证明、入院记录、出院小结、在校学籍证明、寒暑假异地住院还需要提供户口薄上与该学生名字页面复印件及学校开具的寒暑假证明、外伤需要开具非他方责任证明、实习地需要提供学校实习证明等。
第四章 缴费及核销
第十五条 医保缴费标准与方式
(一)缴费标准:学生医疗保险的保险年度和每个年度医保缴费标准按照广州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二)缴费方式:学生应缴纳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支付部分,由学校代收代缴,统一上交到广州市医保局。
第十六条 参保学生普通门(急)诊专项资金
广州市医保局按规定标准定期拨付的普通门(急)诊统筹管理费用,构成学校参保学生普通门(急)诊专项资金,用于支付参保学生在学校指定的门诊和选定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普通门(急)诊基本医疗费用及其他符合规定的普通门(急)诊基本医疗费用。未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不能享受该专项资金。学生普通门诊专项资金由学校财务处管理,报销审核由医保办公室负责。
第十七条 普通门(急)诊医疗待遇标准
(一)参保学生在学校门诊部或三水医务室就医,所发生费用属于基本药物中甲类药物的按90%报销,乙类药物的先扣除自付30%后再按90%报销;检查项目中的胸透、B超按90%报销,心电图按50%报销;治疗费中小伤口换药、理疗按50%报销,其他检查和治疗项目均需自付医疗费用。
(二)普通门(急)诊医疗最高支付限额为300元/人·月,超出部分个人支付。
第十八条 参保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就诊报销的有关规定,医保病历、医疗保险卡应妥善保管,仅限本人使用。将本人医保病历或医疗保险卡转借他人就诊使用的、持他人医保病历或医疗保险卡冒充参保学生身份在校内外医疗机构就医并申请报销等违反政策规定的行为,均属骗取医保基金行为。发现以上违反政策规定的行为者,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寒暑假期间,参保学生在原户籍所在地就医的,凭门诊病历、正式发票和费用清单在就诊日后的3个月内到学校医保办公室医保办公室审核报销。
第二十条 休学期间,参保学生在原户籍所在地普通门(急)诊就医的,凭门诊病历、学院提供的休学证明、正式发票和费用清单在就诊日后的6个月内到学校医保办公室审核报销。
第二十一条 外地实习期间,参保学生在实习当地公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凭学院开具的实习地证明、门诊病历、正式发票和费用清单在就诊日后的3个月内到学校医保办公室审核报销。
第二十二条 外诊所发生门(急)诊医疗费报销所需资料:指定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正规的医疗机构收费发票、门诊费用明细清单(在所就医的医疗机构打印)、学校门诊部转诊证明、校内医保病历。
第二十三条 参保学生就诊时不按照规定携带有关材料,所发生的全部医疗费用自理。
第二十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有关医疗费用学校不予支付:
(一)未经核准,在非学校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二)挂号费、诊疗费、会诊费、特诊费、病历费、各项资料费、出诊费、巡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优质优价特需服务费;
(三)各种健康体检费、各种医疗咨询、各种预防保健性诊疗项目(如:各种疫苗、预防接种费等);
(四)各种美容整容及矫形手术(如:重睑术、隆乳术、腋臭、脱发、美容去疤、洁齿、镶牙等);
(五)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及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
(六)违法犯罪或因个人过错所承担责任的医疗项目费用,如斗殴、酗酒、自杀、性病、故意自伤、自残、戒毒等;
(七)由于交通事故(属于他方责任)、医疗事故以及其他责任事故引发的诊疗项目费用;
(八)国家、省、市规定的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医保办公室负责门诊、住院、门诊特定项目和门诊指定慢性病就医和报销等相关问题的咨询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4年 5月1 日起实施。原《广东商学院全日制学生普通门(急)诊医疗管理暂行规定》(粤商院〔2009〕12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校门诊部负责解释。
广东财经大学校长办公室 主动公开 2014年5月19日印发
(共印8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