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公费医疗管理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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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公费医疗管理若干规定

发布时间:2014年01月03日作者:来源:门诊部门户网站点击数:802
1.  我校属于包干医疗,参照《广东省公费医疗管理》标准执行。挂号费、自费药品及其他不属公费医疗报销范围的费用,一律个人自负。
2.  指定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第一、第三医院、广州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广州市第一医院、广东省第二医院、421医院
3.  凭病历在校医院就诊,无病历按自费处理。门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根据病情由接诊医师予以转诊;治疗费一次不得超过50元(门诊小手术等除外);特殊检查单项超过200元须填写申请单并通过审批。未经转诊或审批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律自负。
4.  双周四上午为医疗费报销审核时间(特殊情况除外)。办理相关手续时须携带校内、外病历、门诊/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及发票原件。医疗费发票最迟于次年首次报销日报销,否则作自动放弃论处。
5.  本病历只限本人使用,不得涂改,不得转借他人。遗失补办须附人事处证明。遗失期间医疗费用一律自负。
6.寒暑假、探亲假、旅游等非因公外出,急诊门诊诊疗费最高报销总额不超过100元,住院自负30%。非急诊门诊疗费报销最高总费不超过50元,住院费用自理。
(广东财经大学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