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关于将在广东省就读的大学生以及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技工学校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通知》(粤府办〔2009〕56号)、《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缴费标准与方式
(一)缴费标准:学生(全日制普通本科生、研究生,含三水校区)参加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学生医疗保险以当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为一个保险年度。2009年每人每年180元,其中个人缴纳80元、财政补助100元。每个年度医保缴费标准不同,按照上级规定标准执行。
(二)缴费方式:学生应缴纳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支付部分,由学校代收代缴。
第三条 普通门诊(急诊)医疗待遇标准
广州市居民医保基金管理中心按参保人每年度40元/人的标准,向我校限额支付普通门诊(急诊)医疗保险资金,由学校统筹使用;未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一)参保学生在学校门诊部就医,所发生费用属于基本药物中甲类药物的按90%报销,乙类药物的先扣除自付30%后再按90%报销;检查项目中的胸透、B超按90%报销,心电图按50%报销;治疗费中小伤口换药、理疗按50%报销,其他检查和治疗项目均需自付医疗费用。
(二)参保学生到指定医院外诊,必须先在学校门诊部就医并由医生开具转诊证明(注)。外诊时先自付医疗费用,再回学校医保科(学校门诊部)报销,报销按照广州市医保局相关规定执行。
(三)参保学生寒暑假回到户籍所在地及外地实习期间,在当地公立二级以上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急诊门诊费用,报销按照广州市医保局相关规定执行。
(四)普通门诊(急诊)医疗最高支付限额为每月300元/人。
第四条 普通门诊(急诊)就医管理
(一)学生首次就诊,应带医保卡、学生证先到学校医保科(学校门诊部)办理登记备案、领取专用病历,由门诊医生进行病情记录、诊治。
(二)参保学生的普通门诊(急诊)均应在学校门诊部就医。
(三)经学校门诊部医生诊断需要外诊的疾病,必须由门诊医生开具转诊证明,可转到校外三所定点医疗机构(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二一医院、三水区人民医院)就医。在就诊日后1个月内到学校医保科(学校门诊部)按照医保有关规定审核报销。
(四)外诊所发生门诊(急诊)医疗费报销所需资料:
1.指定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
2.正规的医疗收费票据
3.门诊费用明细清单(在所就医医疗机构打印)
4.学校门诊部转诊证明
5.校内病历
6.医保卡
(五)寒暑假期间在户籍所在地的公立二级以上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急诊治疗的,就诊日后3个月内凭相关资料回学校医保科(学校门诊部)审核报销。
(六)在学校门诊部就诊,普通挂号费0.50元、诊疗费1.5元;急诊挂号费1.00元、诊疗费3.00元。
(七)参保学生的门诊病历、医疗保险卡应妥善保管,不得交与他人使用,如有违规行为,将没收医保门诊专用病历,停止享受门诊(急诊)待遇半年;情节严重者将报医保局、公安机关进行处置。
(八)参保学生就诊时不携带有关材料,所发生的全部医疗费用自理。
(九)正常工作日下班时间和节假日,学校门诊部值班医生只接受急诊,一般不出诊(急诊范围、出诊范围见附件),出诊应收取出诊费。
第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有关医疗费用学校不予支付:
(一)未经核准,在非学校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二)自杀、自残的(精神病除外);
(三)打架斗殴、酗酒、吸毒及其他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致伤病的;
(四)明确已由他方承担医疗费赔偿责任的交通事故、意外事故、医疗事故或明确由工伤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
(五)在国外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就医的;
(六)国家、省、市规定的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原《广东财经大学学生公费医疗管理规定(试行)》(粤商院〔2002〕2号)同时废止。
第七条 本规定由学校门诊部负责解释。
注:每次外诊包括复诊都要由门诊部医生在其门诊病历上登记后方可报销。
附:1.急诊范围
2.出诊范围及注意事项
附件1:
急诊范围
发热(成人38℃以上,小孩38.5℃以上)或体温不足;各种急性剧痛;呼吸困难;心力衰竭;昏迷、体克、虚脱;各种急性中毒;严重过敏性疾病;各种外伤、骨折、烧伤、溺水、电击伤;急性的抽搐;严重高血压;急性瘫痪;各种组织脏器出血;急性尿潴留;各种脏器通道异物。
附件2:
出诊范围及注意事项
1.突发性疾病如昏迷、休克、虚脱、急性抽搐等。
2.行动不便或严重的急性疼痛。
3.出诊病人家中必须有陪人,夜间出诊要有人引带医生,以免延误时间。
4.病人家属应向出诊者交纳出诊费。
5.外伤应在校门诊部急诊处理。
6.小儿疾病应到校门诊部就诊。